
一、質疑人基本情況:
質疑人:梧州市凱哲貿易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劉航宇
委托代理人:陳極前
地址:梧州市長洲區新興三路30號
電話:18276421919
郵編:541002
電子郵箱:1gg1022@qq.com
傳真:0774-13877481357
二、質疑項目名稱:LED路燈更換采購及安裝
質疑項目編號:GXWZZC2017-G1-0697-ZY
三、我公司于2018年1月18日上午9時50分、2018年1月23日上午10時40分、2018年1月24日上午11時28分收到貴公司以紙質形式遞交的關于“LED路燈更換采購及安裝(GXWZZC2017-G1-0697-ZY)”項目質疑函各一份,我公司對貴公司提出的意見內容高度重視,經與采購單位協商后,現回復如下:
1、質疑事項:該項目評標辦法采用綜合評分法,這個規定違反《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第87號)第五十四條規定,依法該項目評標辦法應改為最低評標價法 。
針對該質疑事項的答復:采購單位依據“《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二十條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根據采購項目的特點和采購需求編制招標文件”的規定編制本項目的貨物需求。經核查,本項目貨物的技術參數要求均高于國家標準,不存在“標準統一”的說法。綜上所述,由于貴公司的該質疑事項缺乏事實依據,質疑不成立。
2、事實: 采購文件P.4有以下規定:“帶‘★’為重要技術參數和要求,必須滿足或優于, 否則投標無效采購文件P.5有以下規定:“LED光源(120W)★投標時需提供省級或省級以上產品檢測報告與產品合格證(均為復印件,并加蓋投標單位公章);LED光源(80W)★ 需提供省級或省級以上產品檢測報告與產品合格證(均為復印件,并加蓋投標單位公章)”。
質疑事項:以上規定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
針對該質疑事項的答復:詳見2018年1月25日“LED路燈更換采購及安裝(GXWZZC2017-G1-0697-ZY)更改通知(一)”的內容。
3、事實:采購文件P.50“說明之3”載明:“以上屬小型和微型企業產品必須提供符合《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暫行辦法》規定的《中小企業聲明函》以及投標產品生產企業所在地工信部門出具的產品生產企業屬小、微型企業的證明材料。”
質疑事項:以上規定違反《國務院關于扶持小型微型企業健康發展的意見》(國發(2014)52 號)的有關精神和規定,依規,應更改為“……以及投標產品生產企業(1)所在地工信部 門出具的產品生產企業屬小、微型企業的證明材料或(2)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 網站的中小企業庫在庫的截圖”。
針對該質疑事項的答復:詳見2018年1月25日“LED路燈更換采購及安裝(GXWZZC2017-G1-0697-ZY)更改通知(一)”的內容。
特此答復。
貴公司如對本次答復不滿意,根據桂財采[2006]11號文件《廣西壯族自治區政府采購供應商質疑處理辦法》,有向同級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投訴的權利。
感謝貴公司對本項目采購活動的監督與支持!
廣西中意招標造價咨詢有限公司
2018年1月25日
